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国珍珠”的养殖、加工、经营,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高“中国珍珠”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该证明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中国珍珠”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 中国宝玉石协会是该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证明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中国宝玉石协会审核批准。 第二章 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该证明商标的珍珠是来自于中国的江、河、湖、海优质蚌、贝经新陈代谢的产物。 第六条 使用该证明商标的珍珠特征: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国家标准GB/T18781-2002。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珍珠经营者,可申请使用该证明商标。 第三章 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使用该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中国宝玉石协会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九条 中国宝玉石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60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中国宝玉石协会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产品进行检测。 2、检测和综合审理后,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3、符合该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双方签定《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准用证》; 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标识; 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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