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书通知15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国宝玉石协会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一条 该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25天内向中国宝玉石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该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2、使用该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中国宝玉石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会、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该证明商标管理费使用进行监督; 5、对中国宝玉石协会的工作程序、管理办法进行建议或评议。 第十三条 该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维护该证明商标所代表的珍珠产品的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珍珠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中国宝玉石协会对珍珠产品品质的不定期检测和证明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工作; 3、该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该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该证明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该证明商标; 4、及时向中国宝玉石协会反馈“中国珍珠”质量方面信息以及消费者对该证明商标所代表的珍珠产品质量反映。 第五章 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中国宝玉石协会是该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对使用该证明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作好珍珠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十五条 中国宝玉石协会与该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定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存查、备案。 第十六条 中国宝玉石协会为该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该证明商标珍珠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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