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七条 该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中国宝玉石协会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十八条 对未经中国宝玉石协会许可,擅自在珍珠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该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中国宝玉石协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该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规则,中国宝玉石协会有权收回其《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中国宝玉石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该证明商标的管理费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印制证明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该证明商标产品的信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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