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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赠品:捆绑式销售背后的危机
      信息类别:国内新闻   发布日期:2007-11-13 8:06:00

        谨防赠品消费陷阱

        随着各大商场、超市、专卖店的促销活动进入高潮,消费者应怎样识别赠品消费中的陷阱、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北京华炜律师事务所的吕天遨律师。

        吕律师认为,赠品作为商场的促销手段,质量也必须有保证,必须符合相关的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消费者在获得赠品以后同样有权享受该商品相应的三包政策,经营者不能免除应承担的修理、更换、重做、退货以及其他责任。

        附赠商品,顾名思义,是指附属于主要商品之外的产品,其具有一定的附属性。附赠的商品也是商品,既然是商品,那么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就应该符合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其生产商和销售商就应该对其生产和销售的商品负瑕疵担保责任,对因商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财产和人身侵害负责。

        在现实生活中,经营者在销售中往往对主要商品承诺实行保修、保换、保退,但对赠品的质量却没有任何保证措施。赠品出现质量问题后,如果并未对消费者造成什么危害,多数消费者往往都会认为这是赠品,不值得较真。如果真对消费者造成了什么伤害,经营者则常以“这是附赠品,不承担质量保证责任”为借口开脱责任。但是,参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第22还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购物有赠品”与“赠与”是有区别的,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因而成立赠与关系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赠与对赠与人的行为是无偿的,而不得有偿;第二,受赠人应表示接受赠与。“购物有赠品”中的赠与,不是无偿的,而是附义务的或是有条件的:即购买价值更大的商品。因而接受的赠与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的,只不过消费者不必直接就该商品的价格负担付款义务,付款义务已经转移到赠与前提条件的商品买卖中了。因此,“购物有赠品”中的赠与不是无偿的,而是附义务的,该赠品若有质量问题,赠与人应当在其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出卖人应在赠品的价值内负赔偿责任。比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规定,这种附赠商品的行为在某种情形下具有搭售的嫌疑,因为有的消费者根本不需要购买附赠的商品,其购买目的只在于主商品。但这种“捆绑式的”销售行为往往在无形中增加了单一商品的价值,多数商家都将附赠商品的价值包含在了主商品之中。这不但违背了消费者的购买意愿,而且商家这种通过赠送活动扩大自己的销售的行为限制了其他经营者,已经涉嫌不正当竞争。当然,赠送行为对消费者具有一定的诱惑性,消费者可能会基于图便宜的心态而去购买。但是赠送的商品若存在质量问题,当这类商品损害到消费者财产或人身方面的权益时,商家也应该承担责任。

        需注意的是,当缺陷商品给消费者造成其他损失时,消费者或是受害人应该尽善意所有的义务去最大程度的减少损失,而不能放之任之。消费者在明知赠品造成损失时,应该立即找销售者或者直接找商品的生产者,要求其给予更换。如果要求得不到满足,消费者可以以商品存有缺陷或侵害公民自由权为由状告商品的经营者。《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这实际上是说,质量纠纷的权利人能通过法院保护其实体权利的诉讼期限为一年。如果消费者明知赠品存在缺陷时而不予理会,因此而给其造成其他财产或人身损害的话,消费者应该对此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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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来源: 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   【本网整理编辑:杨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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