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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正式出台珠宝销售标准
      信息类别:政策法规   发布日期:2008-1-16 12:23:00
      近日,山东省质监局正式批准发布首个珠宝销售行业服务类标准,明确规定: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的重量、成分等不符合标签标注等三种情况下,商家应给予消费者退换货。

            据了解,山东省《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经营服务规范》标准由国家黄金钻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质量认证中心等共同提出,将于明年1月10日起正式实施。

            山东明确规定,全省范围内所有单独开设或设在其他场所内的销售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的组织,应确定退、换货条件和时限要求,并向顾客公开承诺,严格按承诺内容提供退换货服务。

            当发生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时,商家应给予消费者退货或换货:饰品的重量、成分、质量等级等不符合标签上标注;饰品经法定的质量检验机构检测不合格或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经鉴定发现贵金属饰品成色不足或掺假使假。

            同时,标准明确规定,珠宝销售营业员持有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珠宝首饰营业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不得低于60%,并在介绍商品时使用规范的饰品名称。如南非钻、缅甸玉、绿宝石等含糊、错误的珠宝名称,今后应使用为钻石、翡翠、祖母绿等正确名称,以避免误导消费者。

            此外,为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标准还规定在交付饰品时,商家应与顾客对饰品的外观质量、重量等进行确认,并验证饰品、标签、票据是否一致及票据印鉴是否齐全,经顾客确认后,方可交付等。

           【本网整理编辑:宓正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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