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流通领域珠宝首饰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珠宝首饰市场经营秩序,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河北、天津、北京、上海、浙江、广东、江苏、云南、陕西、河南、湖南等11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苏州、昆明等15个城市大、中、小型珠宝玉石销售场所销售的近7000件珠宝首饰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在检查的基础上抽取了205件样品,品种包括贵金属首饰、镶嵌钻石首饰、翡翠首饰、镶嵌红蓝宝石首饰等。经检测,在抽取的205件珠宝首饰样品中,有137件珠宝首饰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本次针对珠宝首饰的质量监测,发现珠宝首饰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珠宝定名错误或名称不规范。本次监测发现28件珠宝首饰定名错误,把人工材料珠宝定名为天然材料珠宝,低档材料珠宝定名为高档天然材料名称等。如:“合成立方氧化锆”标示为“锆石”,甚至标示为“钻石”;“玻璃”标示为“水晶”;将染色石英岩标示为翡翠等。另外,本次监测还发现7件珠宝首饰定名不规范,在标示名称中未指明具体的材料品种,而是采用了一些俗称来定名。如:“芙蓉石”标示为“粉晶”,一些水晶类宝石标示为“绿幽灵”,染色岫玉标为“鸡血玉”,有的直接用“玉石”来标注具体的品种。
(二)未标注“处理”字样。本次监测发现17件珠宝首饰没有在名称中标注为人工处理宝石。如:经染色或漂白充填处理的翡翠应标明“处理”,经充填处理的红宝石应标明“处理”,经染色的珍珠以及经覆膜的托帕石应标明“处理”等。
对本次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珠宝首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组织相关地方工商局依法进行了查处,责令经销单位停止销售,并依法予以处罚。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进一步加强对珠宝首饰的质量监管,加大对经销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珠宝首饰市场秩序。
同时提醒消费者在选购珠宝首饰时,要尽量选购质量好、信誉高的商品。并到当地管理规范的大型商场、商店购买。购买时应索要珠宝鉴定证书,并要确保所购珠宝与证书相符。比如,对钻石净度要分清 L C、VVS、 VS、 SI和 P级5个级别。而对于翡翠,国家标准规定天然翡翠才能直接命名“翡翠”,经过人工处理的应注明“翡翠(处理)”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