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行业动态 | 企业报道 | 饰界精英 | 饰品市场 | 政策法规 | 价格行情 | 国际新闻 | 国内新闻
      “中国玉石雕刻大师”荣誉称号认定实施办法
      信息类别:国内新闻   发布日期:2008-4-11 8:45:00
          中国拥有五千年的文明史,在悠久漫长的历史中,中国玉石文化在其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作为其载体的中国玉石雕刻艺术从近万年的新石器时代沿续至今,创作出无数恢弘瑰丽的玉石雕刻艺术精品,令世人惊叹!中国改革开放后,伴随着国泰民安,中国玉石雕刻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涌现出一大批玉石雕刻的优秀人才,他们在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技艺的基础上大胆创新,融入新的美学元素和时代特色,带动了中国玉石雕刻艺术创作走向更广阔的领域。
           为了鼓励优秀玉石雕人才不断进取,扶植玉石雕刻人才成长,促进具有时代特色的玉石雕刻文化的发展。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根据《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章程》、《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玉石分会工作条例》和我国玉石行业的实际情况,决定开展“中国玉石雕刻大师”认定工作,特制定《“中国玉石雕刻大师”荣誉称号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中国玉石雕刻大师”是中国玉、石雕刻行业内技术、艺德方面的荣誉称号。
           第二条 “中国玉石雕刻大师”的认定范围:为全国范围内从事玉、石雕刻工艺的专业技艺人才。
           第三条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是中国玉石雕刻大师的认定组织机构,并委托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玉石分会负责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条  申请荣誉称号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连续从事玉、石雕刻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同时具备玉、石雕刻创作、设计、制作能力,作品具有独特的艺术性,对于有突出才艺者可放宽从业年限的要求,破格认定;
            (三)申请者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作品具有独特的艺术风格。玉、石雕刻作品在国内外享有很高的声誉,多次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展览或行业评比中获金、银、铜奖。
           第五条  推荐与自荐程序
            (一)全国各级珠宝玉石首饰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可以推荐“中国玉石雕刻大师”荣誉称号候选人,并出具书面材料。
            (二)个人自荐者需提供全国省(市)以上珠宝玉石首饰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或一名国家级玉、石雕刻方面的大师的推荐书面意见及自荐申报材料。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提交个人申报资料及推荐意见;
            (二)确定候选人并予以公示;
            (三)确定“中国玉石雕刻大师”荣誉称号获得者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认定办法
            (一)由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玉石分会聘请相关人员组成 “中国玉石雕刻大师认定工作委员会”,负责“中国玉石雕刻大师”的认定工作。
            (二)申请人需按时提交:①《“中国玉石雕刻大师”荣誉称号申报表》 ②个人业绩、成果材料及学历、职称、获奖证明的复印件;③关于本行业技艺研究的论文;④反映申报人近期最高技艺水平的作品照片5张(要求装订成册,纸张规格为A4,即21X29.6cm);⑤申报人所在单位或省、市珠宝玉石首饰业协会(商会)或一名国家级玉、石雕刻方面的大师的推荐意见。
            (三)由中国玉石雕刻大师认定工作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的作品和提交资料进行初审,确定候选人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四)在综合反馈意见后,由中国玉石雕刻大师认定工作委员会最终评审确定“中国玉石雕刻大师”荣誉称号获得者。
            (五)由评定组织机构为“中国玉石雕刻大师”荣誉称号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条  建议“中国玉石雕刻大师”荣誉称号获得者的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实行大师岗位补贴。
           第九条  “中国玉石雕刻大师”是荣誉称号,对伪造事迹或窃取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称号的,经中国玉石雕刻大师认定工作委员会核实,报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批准,可以撤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停止因获得荣誉称号所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通过媒体予以公示。
           第十条  已获得中国玉石雕刻大师荣誉称号的人员,因违反国家法规和行业道德标准,有损中国玉石雕刻大师荣誉的,经中国玉石雕刻大师认定工作委员会核实,报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批准,可以撤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停止因获得荣誉称号所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通过媒体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中国玉石雕刻大师”原则上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本网整理编辑:彭丽】
        【字体:大 中 小】 【我要评论】 【打印】 【 投稿 】 【关闭】

      关于我们 - 公司新闻 - 服务范畴 - 汇款方式 - 法律声明 - 意见建议 - 站点地图 - 合作加盟 - 工作机会 - 成功案例 - 联系我们
      • 中饰网站点矩阵:   中国饰品网   世界珠宝网   世界珍珠网   世界水晶网   中饰人才网   全球宝饰网(英文)
      • Copyright © 2002-2008 E-mail:chinajewelrynet@hotmail.com TEL:086-579-85255666 FAX:85628200
      • 中国行业电子商务网站TOP100强 最具投资价值行业网站 繁体支持: 广州信景科技
      • 互联网经营许可证:浙B2-20050285 网站律师:浙江商苑◇吴俊
      •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文明办网举报电话 网络110
      • 感谢您的光临 请您提出宝贵的意见!